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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及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研究生处    时间:2018-11-16 16:27:54     点击:[]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和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基地和工作站)是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也是“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形式。为充分发挥联合培养基地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的各项内容,规范和加强联合培养基地和工作站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保证其健康发展、有效运行,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联合培养实践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为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实践基地由学校与企业本着产学研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作建设,要注重合作企业的项目课题研发与设计能力、专业生产任务情况和业绩积累情况。实践基地应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立,依托某个或某几个学部(学院)建立,由学部(学院)与企业联络进行日常管理。实践基地为工作站建设和运行提供政策和物质保障,工作站具体承担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工作。

第三条 学校在派出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和工作站的三个月前,将参加实践教学的研究生人数及学科结构通知实践基地,实践基地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教育硕士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企业与我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其主要业务能够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的相关专业项目、研发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三)实践基地的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并具备研究生工作、生活、学习所需的基本条件。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研究生实践企业导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同时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以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其中,导师根据《天水师范学院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办法(试行)》一般从实践基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负责人从导师中推荐产生。

(五)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六)实践基地制定有完善的实践管理制度,包括:对企业导师的管理制度、对实践基地研究生的管理制度以及实践基地对高校的协商机制,能够长期稳定地规范、有效运作,保障专业实践培养质量。

(七)实践基地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基地日常运行和实践教学各环节的实施。

第五条 实践基地的设立流程

(一)学院与拟建立实践基地的企业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制定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向学校提交相应的规划报告。规划报告的内容包括研究生的实践需求规模、企业的性质、适用的专业领域、预计建设时间进度等。

(二)研究生处组织人员到拟建立实践基地的企业进行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三)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上报我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我校与企业签定《天水师范学院与*****共建“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协议书》,授予《天水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牌匾。

第六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共同对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期间所生活、学习、工作必须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善和添置。

第八条 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学校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共同推荐和遴选专业学位实践指导教师、实践教学任课教师,负责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指导工作,我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导师进行聘任,并开展必要培训工作。校内导师与企业导师应互相配合,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九条 研究生处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主要负责的二级培养单位与依托单位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等。

第十条 实践基地除了满足设立条件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工作站提供独立的工作场所,并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

(二)为我校专职导师在工作站短期指导研究生期间的活动提供工作、生活保障。

(三)督促检查工作站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站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工作站工作,对实践教学期间的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并为每名研究生建立实践教学培养档案。

(二)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组织工作站导师完成各自的培养任务。

(三)组织工作站导师根据研究生在实践教学中的综合表现,评定学生的实践教学成绩。

(四)组织工作站导师和研究生以项目为载体,积极开展相关专业项目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负责工作站运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导师的职责:

(一)参与制订并执行本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按学校统一安排承担一定教学工作。

(二)根据学生实际和特点,指导和帮助研究生制定实践教学学习计划。

(三)指导相关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指导帮助研究生开展相关专业项目研究、研发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

(四)协同校内导师完成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可行性论证、研究与撰写等指导工作。

(五)负责研究生实践教学的档案建设与管理。

(六)承担与研究生同学科领域本科生教育实习、实践的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实践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践基地和企业导师的管理。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向联合培养基地和工作站投入一定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证联合培养基地与工作站的良好运行。经费分年度直接划拨到联合培养基地依托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基地和工作站的建设经费及其日常运行与管理经费不得挪作他用,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教育硕士生活、工作场地的建设及其必需生活设施的配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站的经费主要用于教育硕士实践教学培养所必需的电脑、网络、办公家具等工作设施的配置与管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基地和工作站的考核评估由天水师范学院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每两年评估一次。工作站导师考核依据《天水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基地和工作站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组织管理、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开展和经费使用等,评估以查阅资料、调查访谈、成果检验、影响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学校将对优秀的给予奖励,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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