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教育专业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审查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合格审查包括:
一、完成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习环节,课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学位论文经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相似度检测——同行评审等环节,且全部合格。
三、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由各培养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完成,经培养学院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章 学位论文答辩的准备工作
一、学位论文的答辩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组织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下旬进行。
二、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及时送导师审阅,论文初稿经导师审定后,研究生需做以下工作:
(一)将已通过导师审定的论文初稿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成电子文档并打印一份,提交所在学院进行论文形式审查。
(二)论文形式审查通过后,学生填写《天水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交由学院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该生是否已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学位论文是否按开题要求进行、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学费是否交齐等。审核汇总后,报研究生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阶段。
(三)论文评阅。每篇学位论文须由两位专家分别评议,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全部采取校外双盲评审。论文评审专家应是责任心强、学术严谨、作风正派、在基础教育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符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要求的同行专家。
在论文评阅过程中,只有论文评阅专家一致认为学位论文达到要求者方可进行答辩。
(四)研究生按要求认真填写应由研究生本人在答辩前填写的学位论文答辩审批材料部分并送导师审查。
第三章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一、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和学位授予建议的临时机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成员应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不少于1名校外专家。提倡聘请高等院校和基础教育领域的专家,导师不得作为成员。主席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组协商提出,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组织答辩事宜。秘书应具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秘书的职责是:
(一)填写和寄送论文评阅人聘书和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聘书,将学位论文于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
(二)收集论文评阅人的论文评阅书,复印发送给答辩委员,并将评阅人质询的问题,提前通知学位申请人。
(三)协助学院做好答辩会务和接待组织工作。
(四)答辩时负责做好记录,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填写论文答辩人的有关表格和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
(六)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整理归纳答辩记录,并填写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审批材料一式两份,及时将已经整理好的学位申请材料交学院汇总报研究生处。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一般包括:
(一)答辩前,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研究生论文答辩评定表》、《表决票》分发给各位委员。《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定汇总表》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
(三)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正式开始。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包括完成培养计划情况、中期考核情况等)。
(五)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为二十分钟。
(六)答辩委员会和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可稍作准备后进行回答,也可即席答辩。提问与答辩的时间合计不超过三十分钟。
(七)提问与答辩结束后,即行休会。
(八)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先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答辩委员会根据上述介绍,结合论文答辩的实际情况,就论文是否达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就是否建议申请人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九)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当众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十)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是否达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水平所作的决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学位论文水平的综合叙述;(2)对申请人答辩的评价;(3)论文是否通过;(4)论文的成绩;(5)是否同意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6)其它意见。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答辩要求和成绩评定
一、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应公正评审、严格把关、坚持标准,答辩前每个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作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坚持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一般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例外)。答辩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均应有详细纪录。
二、学位论文成绩的确定: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评价确定学位论文的成绩(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且建议优秀的评定决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价标准可参照《天水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
三、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记录和决议书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由学院汇总,送研究生处存档;其余的答辩原始记录、投票表等由学院存档。
四、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允许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在半年或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学籍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研究生处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一、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经审查符合《天水师范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可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并填报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位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授予审议,举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2/3(含)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须经过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自授予学位决定公布之日起,学位证书即行生效。
对有舞弊行为或其它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他人有权提出质疑,进行监督,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认真对待,有权做出是否复议或撤销已公布的决议。
第七章 其 它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凡已发相关文件中与本细则内容相冲突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由天水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水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
评价要素 |
权重 |
选题与文献综述 |
来源于基础教育实际,内容具体,系所属学科领域(方向)的研究范畴;文献资料典型、新近、全面、确切;总结归纳客观、准确。 |
20% |
创新性 |
发现、解决新的问题,或体现作者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
20% |
应用性及论文价值 |
具有实践价值或应用价值;对策或建议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 |
25% |
基础知识与研究方法 |
基础知识扎实;研究过程设计合理,方法规范;资料与数据分析科学、准确。 |
25% |
论文规范性 |
表述简洁、规范,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与逻辑性;写作规范,结构严谨,语言流畅;引用文献真实、典型、规范 |
10% |
综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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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优秀:≥90;良好:89-75;合格:74-60;不合格:≤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