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师范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学位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分为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九个门类;硕士学位为专业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条件
第三条 凡在我校学习,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符合要求,经考核合格。
三、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经答辩合格。
四、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毕业当年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位:
一、在校期间,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惩处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三、因其它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申请学位者。
第五条 因学分等原因暂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从结业之日起在规定年限内(本科生两年,硕士生一年)可继续来校申请修读所缺学分课程,修满学分准予毕业者,在其他条件满足时,可申请学位。
第六条 因外国语成绩未达标而未获学位的毕业生,从毕业之日在起规定年限内(本科生两年,硕士生一年)可继续参加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毕业当年学位授予标准者,可申请学位。
第七条 提前毕业的本科生,经教务处审核毕业资格、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审核学位申请资格均合格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由学位办提出建议名单,学校院务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4人。主任委员原则上须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评审申请增列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位授予标准,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撤销因违犯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五、审议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研究决定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推荐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安排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
三、安排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的评阅人。
四、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资格。
五、安排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的答辩工作。
六、将学位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二级学院应于本学科(专业)首届学生毕业当年,填写《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表》一式二份并报学位办,学位办审核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位办报省学位办。
第十五条 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评议组对我校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考察评审,将评审意见报省学位办。
第十六条 省学位办将评审意见提交省学位委员会,由省学位委员会审批我校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在毕业前一学期(硕士生在毕业前三个月)向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选题安排本科毕业生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选题、研究方法、实施过程、材料整理、论文或设计撰写等环节进行全面指导。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对学位申请人的毕业论文(设计)提出评阅和推荐意见。硕士生的学位论文(设计)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学位办将论文(设计)送两位校外专家评阅。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毕业论文(设计)评阅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学位申请人组织答辩。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于学生毕业前一个月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设计)答辩情况、表决结果及资格审查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的建议等材料整理汇总后一并报学位办。
第六章 学位的审定及授予
第二十三条 学位办收到二级学院报送的学位申请材料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建议之后,要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分学科(专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位授予建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外出期间,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采取表决制,硕士学位的授予采取票决制。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学生毕业前召开会议,对学位办提交的学位授予建议进行审定,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参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发现学位错授或申请、审定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者,其学位授予决定必须予以撤销,学位证书予以收回。撤销学位与审定授予学位的程序相同。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具体办法按照《天水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院务会会议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三年九月一日开始试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